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糖业交易网(以下简称"中糖网")是由中国糖业协会、上海虹桥食品原料交易市场等十三家单位共同倡导、投资创立的,以食糖网络交易及行业信息服务为主体的专业化网站。 第二条 上海虹桥食品原料交易市场是中糖网的全权托管机构,对中糖网的一切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条 为了保障食糖现货网络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和其它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中糖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技术,组织食糖现货交易。 第五条 参与中糖网食糖交易活动的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和中糖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商品批发交易能力,经中糖网批准可以参与中糖网组织的食糖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成为中糖网交易商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交易商的权利: 第九条 交易商的义务: 第十条 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中糖网网络报价、成交,从事食糖购销业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糖网主要的交易模式有网络订单交易、网上现货竞买卖交易等。 网络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根据中糖网制定的标准化交易订单模式,通过互联网络申报买卖价格,由交易系统按规定程序和原则撮合买卖双方成交。 网上现货竞买卖交易是指交易商根据中糖网制定的程序和模式,通过互联网交易系统竞价成交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中糖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的节、假日除外),上午九时四十五分至十时四十五分(9:45-10:45时)。中糖网认为必要时,可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十三条 中糖网的订单交易报价是指符合GB317-1998规定的一级白砂糖及符合GB1445-2000规定的绵白糖在中糖网上海基准交割仓库内的含税价格。 第十四条 订单交易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数量单位为批,每批5吨。 第十五条 中糖网限定每位交易商每个月份订单合同单边最大订货数量为2万吨。 第十六条 中糖网的交易系统设置价格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100元/吨。中糖网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每日价格涨跌限幅。 第十七条 中糖网订单交易业务基本流程: 第十八条 交易商的买卖指令经中糖网撮合成交,成交结果将被视为双方达成了订单交易合同。订单交易合同可以进行实物交割,也可转让。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可申请代理客户交易业务。 第二十条 中糖网按0.7元/吨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或较大风险隐患时,中糖网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届时以文件或公告方式通知交易商: 第二十二条 结算是中糖网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按有关规定对其保证金、盈亏、各项费用及应收应付货款进行计算、划转的业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糖网设置结算部,负责办理交易商的有关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糖网在指定的结算银行设置专柜,对交易商发生的保证金、货款等资金款项进行代收代付和暂存暂付。 第二十六条 中糖网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交易商开展正常交易活动预先准备的专用结算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基础资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规定比例存入中糖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中,为确保合同履行而被占用的担保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中糖网结算部根据各交易商预先申请的订单合同买卖规模核定其结算准备金最低限额标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范围一般为订单交易合同成交额的8-20%;中糖网有权视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交易商须按有关要求及时足额追加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进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自动调至20%,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较大风险等非常情况下,中糖网有权在进入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的前五日,要求交易商追加交易保证金比例至50%。 第三十条 最后交易日即是交割月份的订单合同当月最后一天营业日往回数第十二个营业日。每个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后第七个营业日为货物的交割日。交易商须在交割日的前一日(即票据交换日)按交割货物全部货款100%比例存入交易保证金或全额货物。中糖网结算部在交割日当天将80%货款从买方账户划转给卖方,余额待买卖双方对交割货物质量确认后再行划转。 第三十一条 卖方交易商如已将货物存入中糖网的指定交割仓库,并取得货物抵押资格及有效仓单和提货凭证的对应交易部分,中糖网将不再额外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糖网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账户资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应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当日存(取)的结算准备金-当日应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盈亏+上一交易日交割保证金-当日交割保证金+当日新增质押额度-当日撤销质押额度-手续费等。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的结算准备金账户资金低于中糖网规定的最低余额时,结算部将向其发出追加资金的书面通知和电子通告,交易商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交易保证金。未补足的,中糖网有权对该交易商持有的未交割货物合同进行强行转让,直至该交易商所持有的未交割货物合同达至零风险为止,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中糖网将限制其资金划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结算部将所有交易商的结算数据发送给交易商。结算数据是交易商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结算数据有效送达的两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结算部。如在规定时间内交易商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八条 订单交易的货物交割是指最后交易日后,订单交易买卖双方由中糖网主持,在指定地点及规定时限内用《提货单》及《标准仓单》与货款互换的方式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共同履行《订单交易合同》的过程。 第三十九条 中糖网指定若干仓库负责交割验货、查验提货单及仓单、向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交割仓库由卖方选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具体交割仓库。 第四十条 中糖网设置多个指定交割仓库,其中一个为基准仓库,非基准仓库与基准仓库之间实行差价补贴。 第四十一条 如交货时货物交割量过大,指定交割仓库不足以存放货物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货物不能及时存入指定交割仓库,则中糖网有权在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区另行指定临时交割仓库以满足货物交割业务需要。临时交割仓库的启用最迟须在交割月上一个月发布有关通告。 第四十二条 货物交割流程: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交割结算价(交易结算价±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吨数。交易结算价是该《订单交易合同》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四条 中糖网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向买方交付交割仓库提货凭证及仓单;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对货物质量品级确认后再行划转。 第四十五条 交割日(含)后三个营业日为货物交割期,买方交易商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在货物交割期内向中糖网交割储运部提出复检书面要求,并提请中糖网指定的商(质)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鉴别交割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不符合GB317-1998规定的白砂糖质量标准,违约方或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参照《中国糖业交易网交割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十七条 货物交割的卖方或买方均不得就任何原因造成的交割货物的缺损、灭失、内在质量不符或交割费用增加等后果向中糖网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八条 提货单和仓单由中糖网统一监制,交易商凭有效的提货单及仓单可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割业务,应按5元/吨的标准向中糖网交纳交割手续费。 第五十条 中糖网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价限额停板制度、订单库存限量制度、强行转让合同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中糖网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有权针对某一订单合同或全部订单合同采取调整当日涨跌价限额、提高交易保证金率及按一定原则减少库存订单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中糖网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有权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糖网实行强行转让订单合同制度。强行转让是中糖网对有关交易商库存订单部分进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糖网将对其库存订单进行强行转让: 第五十四条 中糖网有权决定采取何种强行转让方式、价格及具体执行时间。 第五十五条 中糖网强行转让产生的盈亏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五十六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计算机系统故障或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中糖网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中糖网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五十七条 中糖网通过互联网向交易商发布有关交易文件、订单交易行情以及相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第五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在中糖网上成交的订单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交易商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糖网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交易商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或第四十五条规定者,被视为单方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糖网禁止下列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交易商,中糖网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提高保证金比例、暂停交易、罚款、强行转让其持有的订单交易合同、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糖业交易网。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中国糖业交易网(以下简称"中糖网")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糖网组织的食糖网络订单交易及网上竟买卖交易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中糖网工作人员、交易商及其代理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成为中糖网交易商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交易商资格申请程序: 第六条 交易商注销其交易商资格,须将持有未转让的订单合同全部转让,并结清与中糖网及其他交易商的所有债务,提交《交易商资格注销申请书》,经中糖网批准后,交易商可办理资金清退手续,但交易商资格费不予返还。 第七条 交易商可申请代理客户交易业务。 第八条 交易席位是交易商将交易指令输入中糖网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中糖网为每个交易商提供与其交易席位唯一对应的交易代码及密码。中糖网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中糖网交易系统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记录的依据。交易编码由交易商编号、席位号和交易编号三部分共八位数字组成。前三位数是交易商编号,由中糖网确定;中间两位是席位号;最后三位数是交易编号。如交易编码为00101015,即交易商编号为001,席位号为01号席位,交易编号为015。 第九条 交易商应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被视为是交易商的行为,因交易密码泄漏而引发的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四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员是受交易商委派,代表交易商在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的任何行为由交易商负责。 第十二条 交易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办理交易员证件须提供交易商法人委托书原件、交易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交易员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员须服从交易大厅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须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第十五条 交易员应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中糖网有关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交易员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须经中糖网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交易员须将中糖网公布的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属交易商。 第十七条 交易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八条 交易商辞退、更换交易员或交易员离开原交易商,须及时到中糖网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十九条 除交易商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交易商同意外,被撤销交易员授权的人员,中糖网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交易商处任交易员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交易商通过中国糖业交易网(http://www.ec-sugar.com/)的交易系统进行登录,在系统确认交易商资格后,输入交易指令参与网络交易。 第二十一条 中糖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九点四十五分至十点四十五分(09:45~10:45)。中糖网认为必要时,可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二条 中糖网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GB 317-1998规定的一级白砂糖或符合GB 1445-2000规定的绵白糖在中糖网上海基准交割仓库的含税价格。 第二十三条 中糖网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交易报价采用整数报价方式,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数量单位为批,每批5吨。 第二十四条 中糖网限定每位交易商每个月份订单合同单边最大订货数量为2万吨。 第二十五条 中糖网按0.70元/吨(单边)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 中糖网的交易系统设置价格涨跌限幅,按月交割订单交易的每日最高和最低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0元。中糖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每日价格的涨跌限幅。 第二十七条 中糖网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止损指令和撤销指令。 第二十九条 中糖网网上订单交易业务基本流程: 第三十条 交易商的买卖指令经中糖网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成交结果被视为双方达成了订单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订单交易合同可以进行货物交割,也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新推出的订单交易合同的第一个交易日指导价由中糖网拟定,并在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控制风险,中糖网将根据交易商的资信状况和交易规模,核定其各月份订单合同的最大持有量。进入交割月份后,中糖网对每个交易商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份订单合同的最大持有量做出规定。交易商的订单合同持有量若超出中糖网规定的限额,中糖网有权责成有关交易商对超出部分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或不完全处理者,中糖网将强制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或较大风险隐患时,中糖网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届时以文件或公告方式通知交易商: 第三十四条 中糖网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中糖网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中糖网建立同步报价和成交即时回报系统。交易商申报的交易指令成交后,成交即时回报系统将显示该交易指令的具体成交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糖网、交易商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网络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时发生故障,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中糖网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糖网按《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糖业交易网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糖业交易网。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糖业交易网(以下简称"中糖网")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的风险,根据《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中糖网有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应收应付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中糖网只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三条 中糖网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糖网内的一切结算活动, 中糖网及其工作人员、交易商和中糖网指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结算机构是指中糖网设立的结算部。结算部负责中糖网交易的统一结算、结算准备金管理、交易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六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所有在中糖网系统中达成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 中糖网有权检查交易商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九条 每一交易商须指派专职的结算员。结算员是经交易商法人授权,代表交易商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交易商须按中糖网的有关要求提供结算员个人履历及其他相关证明,由中糖网核定其结算员资格。交易商的结算与交割业务必须由结算员办理,其他人无权办理。若结算员变更,交易商必须及时通知中糖网,否则,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负。 第十条 结算员的业务职责: 第十一条 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中糖网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是指中糖网指定的、协助中糖网办理交易结算业务并对中糖网交易保证金专户进行全面托管的银行(如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长宁支行)。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中糖网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七条 中糖网在专用结算账户中为每个交易商设立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以及相关款项。 第十八条 中糖网对交易商的专用资金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九条 上海虹桥食品原料交易市场是中糖网的全权托管机构,交易商在参与中糖网网络交易前,须与该市场签订结算协议,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中糖网有权在不通知交易商的情况下,从交易商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 第二十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权人章为交易商的有效印鉴,交易商应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糖网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按规定比例存入中糖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中,为确保合同履行而被占用的担保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中糖网按规定比例和标准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割配对后,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割保证金,以确保实物交割的履约。 第二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范围一般为订单交易合同成交额的8-20%;进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自动调至20%;货物交割日当天,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交易保证金的调整按中糖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糖网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的订单交易合同的数量并按0.70元/吨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中糖网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中糖网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订单合同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账户资金。 第二十六条 结算部根据交易商的订单合同交易量、持有情况及各交割月份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交易商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转让盈亏+持有盈亏。 第二十七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交易商账户,当日亏损从交易商账户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交易商账户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交易商账户。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交易商的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账户资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应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当日存(取)的结算准备金-当日应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盈亏+上一交易日交割保证金-当日交割保证金+当日新增质押额度-当日撤销质押额度-手续费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的账户资金低于中糖网规定的最低结算保证金限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中糖网向交易商发出的追加资金通知,同时中糖网发出追加资金的书面通知和电子通告, 中糖网视结算数据和电子通告发送至交易商服务系统为有效送达,交易商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资金。未补足的,中糖网有权对该交易商持有库存订单进行强行转让,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中糖网限制交易商出金: 第三十二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结算部将对所有交易商的交易数据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数据发送至交易商服务系统,中糖网视结算数据到达交易商服务系统为有效送达。结算数据是交易商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商服务系统获得,结算数据包括《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商当日转让订单合同盈亏表》、《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商当日成交订单合同情况表》、《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商当日持有订单合同情况表》和《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商资金结算表》。 第三十三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中糖网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中糖网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结算数据有效送达的两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中糖网。如在规定时间内交易商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应加强对结算员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特别要从严管理交易密码,以防密码被盗造成泄密。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中糖网概不负责。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货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中糖网交纳交割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三十八条 交割结算价是订单交易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交割货物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间的地区差价和品级升贴水。 第三十九条 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中糖网每年制定并公布。不公布时,执行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条 质押是指交易商提出申请并经中糖网批准,将持有的《标准仓单》移交中糖网占有,作为其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标准仓单》质押物可转换为保证金,该保证金为交易专用,交易商不可以变现。 第四十一条 凡持有其他市场制发的有效<<标准仓单>>的中糖网交易商,可向中糖网申请办理仓单转换质押业务. 第四十二条 质押物转换为保证金的业务由中糖网结算部负责办理。程序如下: 第四十三条 《标准仓单》质押金额,由中糖网根据市场情况核算其市值,质押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70%。 第四十四条 当质押《标准仓单》的市值涨跌幅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中糖网有权对该笔质押金额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糖网有权终止质押协议: 第四十六条 质押期内,交易商可申请提前退押,但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退押手续,注销质押协议,取回质押的《标准仓单》。 第四十七条 质押期满,《标准仓单》所折抵的交易保证金已被清偿时,交易商可办理退押手续,注销质押协议,取回质押的《标准仓单》。质押期满,当交易商以《标准仓单》折抵的保证金不能清偿时,中糖网有权按本细则和质押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质押的《标准仓单》转让或提货后变现,用于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交易商;兑现或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折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中糖网有权向交易商追索。 第四十八条 质押期内,交易商承担《标准仓单》对应货物的仓储费。 第四十九条 当交易商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中糖网有权将该《标准仓单》转让或提货后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 第五十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均可在最后交易日前的交易期间,凭《标准仓单》到结算部办理抵顶手续,一旦抵顶申请被审批同意,中糖网将释放已经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同时,抵顶相对应的交易头寸被锁定,不能转让。抵顶期间交易商可以提出撤消抵顶。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对其在中糖网达成的订单交易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中糖网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如采取前条措施后交易商仍欠资金,中糖网将按以下步骤履约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糖网按《中国糖业交易网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糖业交易网。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糖业交易网(以下简称"中糖网")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糖网所有现货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中糖网工作人员、交易商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订单交易的货物交割是指最后交易日(即交割月份当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第十二个营业日)后,订单交易的买卖双方由中糖网主持,在指定地点及规定时间内用《标准仓单》与货款互换的方式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共同履行《订单交易合同》的过程。 第四条 在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交割货物订单合同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行。在中糖网的监督和协调下,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须将《提货单》、《标准仓单》、全部货款交到中糖网,由中糖网集中统一办理交割事宜。 第五条 货物交割流程: 第六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交易商均可在最后交易日前的交易期间,凭《标准仓单》到中糖网交割储运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交易头寸形式释放持有的交割月份合同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交易商均可在交割月前和进入交割月后提出交割申请,交割月前的交割申请称为提前交割。卖方交易商要求提前交割,中糖网可与买方交易商进行协调,但对协调结果不进行承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期间,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系统提出交割申请。中糖网根据卖方交易商的交割申请,按照优化原则于当日收市后采取直接配对的方法,为卖方交易商找出持有交割月交割货物订单合同期最长的买方进行交割配对。买卖双方现货交割的计价基础为交割结算价(即交易结算价+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交易结算价是该《订单交易合同》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八条 最后交易日结束后,参与按月交割交易的交易商同一交易编码所持有的买、卖订单合同的相对应部分自动转让,不予办理交割,转让价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第九条 卖方交易商提交《提货单》、《标准仓单》及货物质检证书,买方交易商交付货款后,中糖网于交割日向买方交易商交付交割仓库的提货凭证(《提货单》及《标准仓单》),由买卖双方确认货物清单所列内容。双方确认无误后,中糖网向卖方划付80%的货款,余款待买方对货物质量品级确认后再划转。 第十条 交割日(含)后三个营业日为货物交割期,买方交易商在交割期内到指定交割仓库验货,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在货物交割期内向中糖网交割部提出复检书面要求,并由中糖网指定的商(质)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结果作为鉴别交割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不符合GB317-1998规定的白砂糖质量标准,卖方违约部分货物问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由中糖网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第十一条 若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出货物质量异议,卖方交易商须按卖出货物交割结算价及货物交割数量开具增值税发票。中糖网结算部与其结清相关费用后,即向卖方划付剩余的20%货款。 第十二条 卖方交易商在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须到中糖网填写《入库申请表》,申领《入库通知单》。 第十三条 卖方交易商按中糖网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中糖网根据仓库信誉、库容和卖方交易商意愿等,在库容允许情况下,根据就近入库原则开具《入库通知单》。卖方交易商须向中糖网指定的交割仓库发货。 第十四条 卖方交易商凭《入库通知单》与指定的交割仓库联系办理入库事宜。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凭《入库通知单》安排货位,接收货物,对入库货物的种类、质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并开具《货物验收单》。对有异议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有权拒收。货物入库的检验在中糖网的监督下,由卖方交易商和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 卖方交易商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和《仓库货物验收单》,经中糖网核查确认后,向交易商开具《标准仓单》,并留存《货物验收单》。 第十七条 货物进入指定交割仓库后,由卖方交易商自行选择决定是否购买货物保险。 第十八条 买方交易商持中糖网开具的《标准仓单》及《提货单》到指定的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包括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货物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物买方、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破包、漏包应重新标重。 第二十条 交割日(含)后的三个营业日的货物交割期内,买方交易商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在货物交割期内向中糖网交割部提出复检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在发生交割纠纷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中糖网调解,逾期中糖网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中糖网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在货物交割期内,买方交易商如对货物品质无异议,则视为买方交易商验货合格,即卖方交易商向买方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中糖网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卖方交易商划付剩余的20%货款。 第二十四条 卖方交易商自货物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之日起,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等费用。仓储费从货物入库之日起至货物交割日止由中糖网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每月划转一次。 第二十五条 交割日(含)之前货物发生的仓储、保险等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交割日之后货物发生的仓储、保险等费用由货物买方交易商承担;出、入库费用由各指定交割仓库在出、入库业务发生时向各交易商直接收取。 第二十六条 异地指定交割仓库商品的地区差价以及包装物价款随交割货款一并结算,买、卖双方各自负担交割手续费25元/批(即5元/吨)。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费用需要作变更时,中糖网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 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地区差价由中糖网制定,并随各订单交易合同一起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第三十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中糖网于违约发生次日上午10: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守约方须在当日上午11:3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中糖网。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中糖网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中糖网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货物交割违约处理办法按《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糖业交易网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在货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影响或试图影响货物交割业务正常进行及牟取非法利益的,中糖网对违约交易商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订单交易业务、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有违约所得的,中糖网有权没收违约所得。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国糖业交易网。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糖业交易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及相关网络交易参与者违反中国糖业交易网(以下简称"中糖网")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买卖成交后,交易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差额者,中糖网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 交易商如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者,中糖网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强行转让合同、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罚款等处罚。
(一) 买方交易商在货物交割日前-营业日未能足额交付货款; (二) 卖方交易商在货物交割日前-营业日未能提供有效的提货凭证及货物品质证明; (三)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GB317-1998规定的白砂糖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GB1445-2000规定的绵白糖质量标准; (四) 卖方交易商的交割货物溢短数量超过有关规定范围。 出现第(一)、(二)种情况,违约方因违约而无法履行货物交割业务,中糖网将按合同标的货物总额的20%作赔偿金从违约方扣划给守约方。 出现第(三)、(四)种情况,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先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对应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第六条 对交易商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从中糖网发出书面处罚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罚款、违约金的收取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实现: 第八条 交易商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天内向中糖网提出书面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糖业交易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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